土地类型划分
法律分析:土地分类是土地科学的重要内容和基本任务之一,也是针对于现在农村地区开展土地流转的时候,有利进行土地资源评价、土地资产评估和土地利用规划做的前期工作。土地分类指的是土地类型的划分。1.耕地土地分类主要有水田、水浇地、旱地。2.园地土地分类主要有果园、茶园、橡胶园、其它园地。3.林地土地分类主要有乔木林地、竹林地、红树林地、森林沼泽、灌木林地、灌丛沼泽、其他林地。4.草地土地分类主要有天然牧草地、沼泽草地、人工牧草地、其他草地。5.商服用地分类主要有零售商业用地、批发市场用地、餐饮用地、旅馆用地、商务金融用地、娱乐用地、其他商服用地。6.工矿仓储主要有工业用地、采矿用地、盐田、仓储业用地。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二十一条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行分级审批。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报国务院批准。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口在一百万以上的城市以及国务院指定的城市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批准。 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以外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逐级上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其中,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可以由省级人民政府授权的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批准。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
土地类型有哪些
一、土地类型有哪些1、土地类型包括:(1)农用地,是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2)商业用地,是指规划部门根据城市规划所规定该宗地块的用地性质是用于建设商业用房屋;(3)建设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是城乡住宅和公共设施用地;(4)旅游用地,指用于开展商业、旅游、娱乐活动所占用的场所;(5)居民住宅地。指用于建造居民居住用房屋所占用的土地。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五条土地使用者开发、利用、经营土地的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第七条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抵押、终止及有关的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登记,由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依照法律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办理。登记文件可以公开查阅。二、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方式有哪些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方式包括:1、通过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方式;2、通过土地使用权划拨的方式;3、通过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方法。
土地取得方式有几种
土地取得方式有出让划拨转让。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给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是土地交易一级市场,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代表国家通过拍卖、招标、挂牌等方式出让。已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再转让的行为,是土地使用权交易二级市,采取方式多为出售、交换和赠与。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没有具体的使用年限,只要地上物不灭失、国家不征用,土地使用权就存在。但划拨土地上的房屋在转让时,需要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办理转让审批手续,补交土地出让金。此类情况均为房改房、集资房、解困房等政策性房屋。土地划拨本质上完全是通过行政命令来授予使用人一定的土地使用权,事实上涵盖了所有国有建设用地通过市场之外的方式设定的情形。【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四条 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应当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但是,下列建设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以划拨方式取得:(一)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二)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三)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第五十六条 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的,应当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的约定或者土地使用权划拨批准文件的规定使用土地;确需改变该幅土地建设用途的,应当经有关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同意,报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改变土地用途的,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取得土地的四种途径
法律分析:出让一级市场拿地,有偿有期限。划拨一级市场拿地,无偿无期限。原有划拨土地上存量房地产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划拨转出让。与当前土地使用权拥有者合作——二级市场拿地,有土地转让、公司入股、并购、合伙等方式。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四十七条 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采取出让或者划拨等方式。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以及同一土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应当采取招标、拍卖等公开竞价的方式出让。严格限制以划拨方式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第三百四十八条 通过招标、拍卖、协议等出让方式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一)当事人的名称和住所;(二)土地界址、面积等;(三)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占用的空间;(四)土地用途、规划条件;(五)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六)出让金等费用及其支付方式;(七)解决争议的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