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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外培训机构整治

> 知识库 芦荟君 2024-10-20 17:17

对校外培训机构的处罚规定

对校外培训机构的处罚规定:第一条:为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发展素质教育,加强校外培训监管,规范校外培训行政处罚行为,保护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行政处罚法、未成年人保护法、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面向社会招收3周岁以上学龄前儿童、中小学生,违法开展校外培训,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实施校外培训行政处罚,应当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宽严相济,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处罚适当。第四条:校外培训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应当依法予以保密。校外培训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为履行法定职责处理个人信息,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程序进行,不得超出履行法定职责所必需的范围和限度。第五条:校外培训行政处罚的种类包括:(一)警告、通报批评;(二)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三)责令停业;(四)吊销许可证;(五)限制从业;(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法律依据:《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教育行政处罚行为,保障和监督教育行政部门有效实施教育行政管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法。第三条实施教育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遵循公正、公开、及时的原则。实施教育行政处罚,应当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纠正违法行为,教育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校外培训机构处罚办法最新

变相违规开展校外培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退还所收费用,予以警告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1、通过即时通讯、网络会议、直播平台等方式有偿开展校外培训的;2、利用居民楼、酒店、咖啡厅等场所有偿开展“一对一”“一对多”等校外培训;3、以咨询、文化传播、素质拓展、游学、研学、夏令营、托管等名义有偿开展学科类培训等。法律依据:《教育部校外培训行政处罚办法》第十六条未经审批开展校外培训,符合以下条件的,构成擅自举办校外培训机构,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校外培训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公安、民政或者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责令停止举办、退还所收费用,并对举办者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一)线下培训有固定的培训场所,线上培训有特定的网站或者应用程序;(二)有2名以上培训从业人员;(三)有相应的组织机构。第二十条校外培训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可以对其决策机构负责人、行政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依据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限制从业处罚。


“双减”政策实施一年以来,辽宁省在规范校外培训机构行为方面做了哪些工作?

课堂教育教学质量有效提高,体音美劳特色活动广泛开展;课后服务水平明显提升;义务教育阶段线下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全部压减,违规培训整治持续深入……辽宁省实施“双减”政策一年来,在“减轻负担”与“提质增效”上靶向发力,人民群众对教育的获得感、幸福感不断增强。打造全新教育格局。辽宁省建立党政统筹、部门联动的工作机制,构建衔接配套、基本完善的政策体系,形成多方协同、合力减负的工作格局。为确保“双减”政策落地见效,辽宁省教育厅会同相关部门密集出台了一系列配套文件。出台《辽宁省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工作方案》,提出“把劳动实践、文体活动、良好行为习惯培养等内容纳入作业范畴”“鼓励各地各校创造性地开展课后服务工作”等方面要求。细化落实措施,一年来,辽宁省已出台涉及课堂教学、课后服务、家校社共育、考试管理、培训材料管理、从业人员管理、资金监管、广告管控、消防安全等23个政策性文件,实现校内校外全覆盖、全链条有效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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