笞怎么读音
笞的读音是 [chī]笞是指中国古代用竹板或荆条拷打犯人脊背或臀腿的刑罚。《唐律疏议·名例》载:“笞者,击也。又训为耻,言人有小愆,法须惩诫,故加捶挞以耻之。”说明笞是对犯有轻微过错所使用的惩罚手段。笞在中国奴隶社会已广泛使用。秦律有“笞十”、“笞五十”的规定。汉代亦有笞刑。文帝除肉刑,“当劓者,笞三百;当斩左趾者,笞五百”,用笞来代替肉刑,变成了惩罚重罪的一种手段。景帝时,因加笞与重罪无异,往往笞未毕而人已死,幸而不死,亦不可为人,故减笞五百为三百,三百为二百。不久,又改三百为二百,二百为一百。同时定《箠令》(见刑具),规定以竹代小荆,箠长五尺,本一寸,末半寸,皆削平其节。笞臀部,于笞时中途不得更人。自是,受笞者得全。然酷吏犹以为威,故笞仍为重刑。魏晋时亦有笞刑,但妇女受笞刑不得笞臀而笞背。南北朝时的杖刑,实即隋以后的笞刑,且多作为流刑、徒刑的附加刑,其数在二百以下不等。如梁朝髡钳五岁刑及赎之者,皆笞二百。北魏徒刑亦附加鞭笞。北齐流刑除加鞭一百外,又加笞一百。耐罪除各加鞭一百外,五岁刑加笞八十,四岁刑加六十,三岁刑加四十,二岁刑加二十,一岁刑不加笞。北周流刑各加鞭一百外,又按途距分别加笞六十、 七十、八十、 九十、一百。徒刑除加鞭刑外,亦附加笞刑。徒一年加笞十,二年加二十,三年加三十,四年加四十,五年加五十。
笞刑怎么读音
笞刑,汉语词语,读音是chī xíng,以竹、木板等拷打犯人臀部、背部或大腿的轻刑。始于战国时期,是古代“五刑”之一。针对轻微犯罪而设,或作为减刑后的刑罚。引证解释:古代的一种刑罚。用荆条或竹板敲打臀、腿或背。《新唐书·刑法志》:“至隋始定为:笞刑五,自十至于五十。”鲁迅《坟·论“费厄泼赖”应该缓行》:“民国的法律是没有笞刑的,倘有人以为肉刑好,则这人犯罪时就特别打屁股。”国语词典:古代五刑之一。以竹板或小荆条抽打背部或臀部。自十下至五十下,分为五等。后亦以小竹板子折责。
笞刑和仗刑的区别
二者区别:第一是用刑部位不一样,笞刑用刑部位是背部、臀部、或者腿部。仗刑用刑部位是臀部。第二是根据犯罪程度不同而有所区别,笞刑是针对轻微犯罪,或者减刑后的刑罚,而仗刑犯罪程度要比笞刑严重。比如隋朝新律始定为五刑,依照犯罪程度而定由轻到重依次为:笞、杖、徒、流、死。第三是笞刑与杖刑的制作材料和规格尺寸都不同,汉景帝时期的《棰律》规定了刑具规格,受刑部位,同时在实刑时中途不得换人,彻底固定下笞刑的刑具是竹板和长度厚度。杖刑有大杖、法杖、小杖三种。大杖大头围一寸三分,小头围八分半;法杖大头围一寸三分,小头五分;小杖大头围一寸一分,小头极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