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2006修订)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以下简称《代表法》),保证本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行使代表职权、履行代表义务、发挥代表作用,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是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组成人员,代表人民的利益和意志,依照宪法和法律赋予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各项职权,参加行使国家权力。
代表必须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在自己参加的生产、工作和社会活动中,协助宪法和法律的实施。
代表应当与原选举单位或者原选区选民和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听取和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努力为人民服务,接受原选举单位或者原选区选民的监督。第三条 代表依照《代表法》和本办法的规定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的工作和闭会期间的活动,都是执行代表职务。
本市国家机关和社会组织为代表执行代表职务提供保障。第二章 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的工作第四条 市和区、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应当根据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安排,参加人民代表大会会前的准备工作:围绕代表大会将要审议的议题进行视察;讨论准备提请代表大会审议的主要文件和各项人选名单;讨论酝酿有关选举事项;走访选民,征集意见;准备向代表大会提出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大会前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各项准备工作。第五条 本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集体行使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
代表在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依法享有审议、询问、表决、选举的权利,提出议案、质询案、罢免案的权利,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权利以及其他法定的权利。
市和区、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享有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的权利。第六条 代表参加大会全体会议、代表团全体会议、小组会议,审议列入大会议程的各项议案和报告。
代表可以按照大会主席团通过的会议日程安排,参加专门性问题的讨论和在大会上发言;可以受邀请列席主席团会议、专门委员会会议,发表意见。第七条 市和区、县人民代表大会一个代表团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或者代表十人以上联名,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五人以上联名,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书面提出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议案应当有案由、案据和方案。
代表或者代表团提出的议案,经大会主席团审议决定,可以列入大会议程,可以交主管机关研究办理并由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也可以作为建议、批评和意见处理。
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在交付大会表决前,提出议案的代表或者代表团要求撤回的,经大会主席团同意,会议对该项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第八条 代表在审议议案和报告时,可以就审议内容的相关问题提出询问,被询问的机关应当派负责人或者有关负责人员回答询问。
根据代表要求或者工作需要,经市和区、县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安排,可以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有关部门的负责人员,集中接受代表询问。第九条 市和区、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一个代表团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或者代表十人以上联名,可以书面提出对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各工作部门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代表十人以上联名,可以书面提出对本级人民政府的质询案。
质询案应当写明质询对象、质询的问题和内容。
质询案按照主席团的决定,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在主席团会议、有关的专门委员会会议或者有关的代表团会议上口头答复,或者由受质询机关书面答复。提出质询案的代表半数以上对答复不满意的,经主席团决定,由受质询机关再作答复;情况复杂的,经主席团决定,由受质询机关在大会后三个月内向有关代表作出答复,并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第十条 市和区、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十分之一以上代表联名,可以提出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人民政府组成人员、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罢免案。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五分之一以上代表联名,可以提出对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的罢免案。罢免案由主席团提请大会审议。
罢免案应当写明罢免理由,并提供有关的材料。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2014)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保证本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行使代表的职权,履行代表的义务,发挥代表作用,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是本市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组成人员,代表人民的利益和意志,依照宪法和法律赋予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各项职权,参加行使国家权力。
代表受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的监督。第三条 代表享有下列权利:
(一)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参加审议各项议案、报告和其他议题,发表意见;
(二)依法联名提出议案、质询案、罢免案等;
(三)提出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四)参加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各项选举;
(五)参加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各项表决;
(六)获得依法执行代表职务所需的信息和各项保障;
(七)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第四条 代表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模范地遵守宪法、法律和法规,保守国家秘密,在自己参加的生产、工作和社会活动中,协助宪法、法律和法规的实施;
(二)按时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认真审议各项议案、报告和其他议题,发表意见,做好会议期间的各项工作;
(三)积极参加统一组织的视察、专题调研、执法检查等履职活动;
(四)加强履职学习和调查研究,不断提高执行代表职务的能力;
(五)与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听取和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努力为人民服务;
(六)自觉遵守社会公德,廉洁自律,公道正派,勤勉尽责;
(七)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第五条 代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和本办法的规定,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的工作和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活动,都是执行代表职务。
代表不脱离各自的生产和工作。代表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参加闭会期间统一组织的履职活动,应当安排好本人的生产和工作,优先执行代表职务。第六条 本市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为代表执行代表职务提供保障。第二章 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的工作第七条 代表应当按时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因健康等特殊原因不能出席会议的,市和区、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应当向代表团团长书面请假并得到批准,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应当向人民代表大会主席或者副主席书面请假并得到批准。
在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因健康等特殊原因临时不能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会议、代表团全体会议、小组会议的,市和区、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应当向代表团团长请假并得到批准,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应当向人民代表大会主席或者副主席请假并得到批准。第八条 市和区、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应当根据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安排,做好出席代表大会会议前的下列准备工作:
(一)围绕代表大会将要审议的议题进行视察;
(二)讨论准备提请代表大会会议审议的主要文件;
(三)讨论酝酿有关选举事项;
(四)听取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五)准备向代表大会提出议案以及建议、批评和意见。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根据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的安排,进行大会前的各项准备工作。第九条 代表参加大会全体会议、代表团全体会议、小组会议,审议列入大会议程的各项议案和报告。
代表可以按照大会主席团通过的会议日程安排,参加专门性问题的讨论和在大会上发言;可以被推选或者受邀请列席主席团会议、专门委员会会议,发表意见。
代表应当围绕会议议题发表意见,遵守议事规则。第十条 市和区、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十人以上联名或者一个代表团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五人以上联名,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书面提出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
议案应当有案由、案据和方案。议案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制定、修改和解释地方性法规的事项;
(二)保证宪法和法律在本行政区域内遵守和执行的事项;
(三)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的重大事项;
(四)对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实施监督方面的事项;
(五)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其他事项。
代表或者代表团提出的议案,经大会主席团审议决定,可以列入大会议程,可以根据议案集中反映的问题一并交主管机关研究办理,并由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进行审议,也可以作为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处理。
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在交付大会表决前,提出议案的代表或者代表团要求撤回的,经大会主席团同意,会议对该项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我国宪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由
【法律分析】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军队选出的代表组成。按照选举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解放军选举产生。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中国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它的常设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它的常设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十八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第五十九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和军队选出的代表组成。各少数民族都应当有适当名额的代表。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和代表产生办法由法律规定。
根据我国宪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什么
根据我国《宪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宪法》第五十八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 第五十九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和军队选出的代表组成。各少数民族都应当有适当名额的代表。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和代表产生办法由法律规定。 第六十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任期届满的两个月以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必须完成下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如果遇到不能进行选举的非常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全体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可以推迟选举,延长本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任期。在非常情况结束后一年内,必须完成下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