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政公署怎么成立的
法律分析:1、香港廉政公署是根据《廉政公署条例》于1974年2月15日成立的。2、成立原因:当时由于香港的政府部门贪污问题严重,警队情况尤为严重,因此才有廉政公署的出现。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第十七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享有立法权。 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须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备案不影响该法律的生效。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征询其所属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后,如认为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制定的任何法律不符合本法关于中央管理的事务及中央和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关系的条款,可将有关法律发回,但不作修改。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回的法律立即失效。该法律的失效,除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律另有规定外,无溯及力。
廉政公署是谁成立的
法律分析:香港廉政公署的建立缘起于上世纪 70年代轰动一时的“葛柏案”。葛柏是香港英籍警察,总警司(相当于今天大陆的一级警监),时任九龙区副总指挥官。葛柏自1946年进入警察队伍,其间数度立功,并于1968年至1972年获得殖民地警察服务奖及英女皇警察服务勋章。1971年,香港警务处长接受英联邦指令组成专案组,对加拿大银行的一笔署名“卓柏”的1.2万加元存款户主疑为香港警察一事进行调查。经调查,葛柏的嫌疑最大。但葛柏在香港警署中的关系网很庞杂,很快采取反侦察手段并提出提前退休以逃避调查。专案组在律政司的建议下首次使用《防止贿赂条例》,要求葛柏在一周之内解释其财富来源。1974年2月15日,根据《总督特派廉政专员公署条例》,香港廉政公署宣告成立。廉政公署的英文写作IndependentCom-missionAgainstCorruption,意为“反贪污独立调查机构”,简称ICAC。法律依据:《廉政公署条例》 廉政专员直接向港督负责,除港督外,廉政专员不得受其他任何人士的指挥和管辖。
廉政公署权利大吗
法律分析:由于廉署是直接向香港特区行政长官直接负责,被赋予全权独立处理一切反贪污的事宜。由此看来地位也高于一般“局、署”,但局限于调查权,检控权在律政司。香港廉政公署采用集中办公机制,设立行政总部、执行处、防止贪污处、社会关系处,外界通常简称为“一部三处”。执行处负责执法,防止贪污处负责防贪,社会关系处负责倡廉教育。各处分设调查科、审查科、社会关系科及后备力量、支援系统等。全署人员构成以聘用制为主,廉政公署专员人选由特区行政长官提名,报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任命。值得一提的是廉署有权对“特首”行使调查权,这正是在于它“与生俱来”的人事、财政、机构和报案等领域均独立于特区政府机关。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七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设立廉政公署,独立工作,对行政长官负责。
廉证公署权利有多大
法律分析:廉政公署不隶属于任何一个政府部门,其最高官员“廉政专员”由香港最高行政长官提名,报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任命。廉署专员有完全的人事权,署内职员采用聘用制,并不是公务员。廉署经费由香港最高行政首长批准后在政府预算中单列拨付,不受其他政府部门节制。除此之外,廉署有《廉政公署条例》《防止贿赂条例》《选举(舞弊及非法行为)条例》等赋予的独立调查权,包括搜查、扣押、拘捕、审讯等,必要时亦可使用武力,而抗拒或妨碍调查则属于违法。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第十一条 监察委员会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规定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一)对公职人员开展廉政教育,对其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二)对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进行调查;(三)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依法作出政务处分决定;对履行职责不力、失职失责的领导人员进行问责;对涉嫌职务犯罪的,将调查结果移送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提起公诉;向监察对象所在单位提出监察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