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常能见的抽奖活动,背后到底有着怎样的促销手段
零售商品的的促销手段:
1、降价式促销
降价式促销就是将商品低于正常的定价出售。其运用方式最常见的有库存大清仓、节庆大优惠、每日特价商品等方式。
(1)库存大清仓:以大降价的方式促销换季商品或库存较久的商品、滞销品等。
(2)节庆大优惠:新店开张、逢年过节、周年庆时,是折扣售货的大好时机。
(3)每日特价品:由于竞争日益激烈,为争取顾客登门,推出每日一物或每周一物的特价品,让顾客用低价买到既便宜又好的商品。低价促销如能真正做到物美价廉,极易引起消费者的“抢购”热潮。
2、有奖式促销
顾客有时总想试试自己的运气,所以“抽奖”是一种极有效果的促销活动。因为,抽奖活动一定会有一大堆奖品,如彩色电视机、洗衣机等,这样的奖项,是极易激起消费者参与兴趣的,可在短期内对促销产生明确的效果。通常,参加抽奖活动必须具有某一种规定的资格,如购买某特定商品,购买某一商品达到一定的数量,在店内消费达到固定金额,或回答某一特定问题答对者。另外,需要注意的是,办抽奖活动时,抽奖活动的日期、奖品或奖金、参加资格、如何评选、发奖方式等务必标示清楚,且抽奖过程需公开化,以增强消费者的参与热情和信心。
有奖促销是受消费者欢迎的一种促销方式,但需要注意开奖规则的真实性,抽奖的公平性。抽奖促销由于对消费者参与成本低,操作简单,往往参与人数多,但转化效果不好。
付费抽奖违法吗?
付费抽奖违法。付费抽奖具体有以下两种情况:1、告诉免费抽奖免费领奖而又以各种理由如手续费等要付款;2、奖励标的根本不存在还付费抽奖,这些均构成欺诈。欺诈是指以使人发生错误认识为目的的故意行为。当事人由于他人的故意的错误陈述,发生认识上的错误而为意思表示,即构成因受欺诈而为的民事行为。为了保护受欺诈的当事人的合法利益,使其不受因欺诈而为的意思表示的约束,在法律中损害国家利益的欺诈也是致使民事行为无效或可撤销的行为。欺骗消费者行为如下:1、销售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商品的;2、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使销售的商品份量不足的3、销售“处理品”、“残次品”、“等外品”等商品而谎称是正品的4、以虚假的“清仓价”、“甩卖价”、“最低价”、“优惠价”或者其他欺骗性价格表示销售商品的。消费者如果发现销售商在促销活动中销售不合格商品以及掺杂、掺假等商家欺骗消费者情况,可及时向工商、物价等部门举报。【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关于抽奖活动是否违法,
经营者进行抽奖式有奖销售,最高奖金额不得超过5000元,否则即构成违法。我国法律规定,为更好地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经济秩序,经营者不得从事下列有奖销售行为:一是采用谎称有奖或者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二是利用有奖销售的手段推销质次价高的商品;三是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过5000元。如果经营者存在此类违法经营行为,有关部门可根据情节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根据法律的规定,经营者在进行抽奖式有奖销售时,最高奖金额以非现金的物品或者其他经济利益作奖励的,按照同期市场同类商品或服务的正常价格折算后的金额也不能超过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