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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教养

> 知识库 芦荟君 2024-11-27 18:03

劳动教养有案底吗

法律分析:劳动教养本不是犯罪,不会有犯罪案底。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八十六条 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应当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犯罪记录被封存的,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但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的除外。依法进行查询的单位,应当对被封存的犯罪记录的情况予以保密。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国家安全部 司法部《关于建立犯罪人员犯罪记录制度的意见》 犯罪记录是国家专门机关对犯罪人员情况的客观记载。犯罪记录制度是现代社会管理制度中的一项重要内容。

劳动教养有 案底吗?

法律分析:劳教不算犯罪但是有案底,劳动教养只是一种行政处罚。从法律形式上亦非刑法规定的刑罚,而是依据国务院劳动教养相关法规的一种行政处罚,公安机关毋须经法庭审讯定罪,即可对嫌疑人投入劳教场所实行最高期限为四年的限制人身自由、强迫劳动、思想教育等措施。目前我国已经废止了劳动教养制度。
法律依据:《司法部、国家档案局关于罪犯、劳教人员档案管理暂行规定》 第六条 罪犯、劳教人员释放、解教、死亡和撤销劳动教养之后,其档案应进行整理,正副卷合并,每个人的档案组成一卷或数卷。其档案材料排列顺序如下:(一)罪犯(含少年犯)档案:1、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结案登记表;2、入监登记表、健康检查表;3、罪犯的历史、自传材料和本人重要的反省材料;4、对罪犯改造表现的考核、奖惩材料,他人对罪犯的检举揭发并经过查证属实的材料,罪犯年终鉴定表,文化程度技术等级证明材料;5、罪犯逃跑、行凶、破坏情况及处理结果等材料;6、罪犯正常死亡、工伤情况材料和医院医疗鉴定结论等,罪犯非正常死亡的勘验材料;7、对罪犯提出加减刑的呈批材料;8、法院的加刑判决书,减刑、假释裁定书;9、罪犯刑满释放、假释、保外就医、监外执行材料;10、罪犯出监鉴定表,罪犯释放证明书存根;11、罪犯的照片、底片、指纹;12、有保存价值的其他材料(二)劳教人员(含少年教养)档案:1、劳动教养决定书、劳动教养通知书、呈批表及劳动教养综合结案材料;2、劳教人员登记表,健康检查表;3、劳教人员照片、底片、指纹;4、劳教人员考核、奖惩材料,年终鉴定表,文化程度、技术等级证明材料;5、劳教人员工伤事故处理情况、伤残证明材料;6、重要问题的反省检查及坦白检举材料;7、劳教人员逃跑、行凶、破坏、犯罪情况及处理结果材料;8、延长、减少劳教期限的审批材料;9、人民法院行政诉讼裁定、判决书;10、劳教人员所外执行、所外就医、试工、试农、试学的审批材料;11、劳教人员死亡情况及鉴定结论;12、解除劳教审批表、证明书、出所鉴定表;13、其他有保存价值的材料。


劳动教养档案保留多久

根据《关于罪犯、劳教人员档案管理暂行规定》第三章 档案保管期限第九条 罪犯、劳教人员档案保管期限分永久、长期、短期三种。短期为二十年以下(含二十年),长期为二十一年至五十年,五十一年以上为永久。  档案的保管期限应从罪犯、劳教人员释放、解教、死亡的当年算起。第十条 永久、长期、短期档案的范围;  (一)永久保存的档案:  1、反革命罪犯、原职务相当于县(团)级以上干部的罪犯、重要知名人士(原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劳动模范及各行业知名人士)罪犯的档案材料;  2、大案、要案的主犯和判处死缓、无期、有期徒刑十五年以上(含十五年)刑事犯的档案材料;  3、与反革命案件有关的在全国有重大政治影响的、原职务相当于县(团)级以上干部及重要知名人士劳教人员的档案材料;  4、判决书、决定书、出监(所)鉴定表、释放解教证明书存根,罪犯、劳教人员卡片,档案销毁报告、审批意见书、销毁清册(单);  5、其他应永久保存的罪犯、劳教人员档案材料。  (二)长期保存的档案:  1、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以下(含十四年)五年以上(含五年)的其他刑事犯的档案材料。  2、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内有重大政治影响的劳教人员档案材料;  3、其他应长期保存的档案材料。  (三)短期保存的档案:  1、一般刑事犯判处有期徒刑不满五年的罪犯档案材料;  2、过失犯罪的罪犯档案材料;  3、一般劳教人员的档案材料;  4、其他应短期保存的档案材料。 第十一条 罪犯、劳教人员释放、解教和死亡后,其档案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劳改局、劳教局及所属监狱、劳教所分级集中统一管理,不得分散或随意转移。


劳动教养档案保留多久

亲亲[开心],劳动教养档案保留期限如下:1.短期为20年以下2.长期为21年至50年3.永久为五十一年以上【摘要】
劳动教养档案保留多久【提问】
亲亲[开心],劳动教养档案保留期限如下:1.短期为20年以下2.长期为21年至50年3.永久为五十一年以上【回答】
根据《关于罪犯、劳教人员档案管理暂行规定》第三章 档案保管期限第九条 1.罪犯、劳教人员档案保管期限分永久、长期、短期三种。短期为二十年以下(含二十年),长期为二十一年至五十年,五十一年以上为永久。2.档案的保管期限应从罪犯、劳教人员释放、解教、死亡的当年算起。【回答】
拓展的来说,这个记录一直都会有,只是不属于犯罪记录。【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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