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渊源
关于国际法的渊源的权威论述见于《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之规定。 一,法院对于陈述各项争端,应依国际法裁判之,裁判时应适用: (一)不论普遍或特别国际协约,确立诉讼当事国明白承认之规条者。 (二)国际习惯,作为通例之证明而经接受为法律者。 (三)一般法律原则为文明各国所承认者。 (四)在第59条规定之下,司法判例及各国权威最高之公法家学说,作为确定法律原则之补助资料者。 二,前项规定不妨碍法院经当事国同意本“公允及善良”原则裁判案件之权。 据此,国际法的渊源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条约;(2)国际习惯法;(3)一般法律原则;(4)司法判例及学说。国际法的渊源是国际法的原则、规则和规章、制度第一次出现的地方或最初的表现形式,是国际法中证明具有法律的拘束力并普遍适用的规则已经存在的证据和表明这种规则效力的法定形式。_ (一)国际条约 国际条约是现代国际法最主要的法律渊源,是当代国际法规则的主要表现形式。从渊源角度看,国际条约可以分为“契约性条约”和“造法性条约”。前者一般是双边或少数国家参加的,旨在规定缔约国之间的特定事项的权利义务的条约,如贸易交通等事项的条约。后者由多国参加,目的和内容是确立或修改某些国际法原则、规则或制度。从确立国际社会一般法律规则的角度看,“造法性条约”无疑具有更重要和普遍的意义。 (二)国际习惯 国际习惯是指在国际交往中由各国前后一致地不断重复所形成并被广泛接受为有法律拘束力的行为规则或制度。国际习惯是不成文的,它是国际法最古老、最原始的渊源。 国际习惯的构成要素有两个:一是物质要素或客观要素,即存在各国反复一致地从事某种行为的实践;二是心理要素或主观要素,它要求上述的重复一致的行为模式被各国认为具有法律拘束力,即存在所谓法律确信。 由于无论是习惯构成的物质要素或心理要素,都是在国际实践中表现出来的,因此证明一项国际习惯的存在,必须从国际法主体的实践中寻找证据。这里应特别注意以下三个方面的实践:1.国家间的各种文书和外交实践;2.国际组织和机构的各种文件,包括决议、判决等;3.国家的国内立法、司法、行政实践和有关文件。 (三)一般法律原则 一般法律原则是指各国法律体系中所共有的一些原则,如善意、禁止反言等。一般法律原则的作用是填补法院审理案件时可能出现的由于没有相关的条约和习惯可以适用而产生的法律空白。它在国际司法实践中处于补充和辅助地位,很少被单独适用。 (四)确立国际法原则的辅助方法 按照《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的规定,司法判例、各国国际法权威学者的学说和国际组织的决议被列为确立法律原则的辅助资料。也就是说,它们本身不是国际法的渊源,而是在辨认证明国际法原则时的辅助资料。
国际私法的概念
法律分析:国际私法是国家在国际交往过程中产生的,用来调整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的冲突规范、统一实体法规范、规定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规范和国际民事诉讼程序规范的总称。在《婚姻登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中都有所涉及。法律依据:《婚姻登记条例》 第二条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内地居民同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以下简称香港居民)、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以下简称澳门居民)、台湾地区居民(以下简称台湾居民)、华侨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确定的机关。 第四条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结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九条 适用法院地法原则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进行涉外民事诉讼,适用本编规定。本编没有规定的,适用本法其他有关规定。 第二百六十条 国际条约优先适用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本法有不同规定的,适用该国际条约的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第二百六十一条 外交特权与豁免 对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的外国人、外国组织或者国际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办理。
简述国际私法的概念和特点。
简述国际私法的概念和特点。 国际私法是以涉外民事关系为调整物件,以解决法律冲突为中心任务,以冲突规范为最基本的规范,同时包括规定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的规范,避免或消除法律冲突的统一实体规范,以及国际民事诉讼与仲裁程式规范在内的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特点:(1)强调了国际私法调整物件的特殊性,而调整物件的不同正是区别不同法律部门的出发点:(2)突出了国际私法的本质特性,即它的中心任务是解决因各国民商法规定不同而产生的法律冲突;(3)反映了国际私法最基本规范和制度的特殊性,肯定了冲突规范及与之相联络的各种知道构成了国际私法和主要内容;(4)指出了为调整涉外民事关系的任务,国际私法还应该包括其他三类规范。 简述国际私法的渊源。 国际私法的渊源是指国际私法规范的表现形式。国际私法的渊源有以下5种。 (1)国内立法。国内立法是国际私法最主要的渊源。一、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的规范;二、冲突规范;三、国际民事程式规范。 (2)国内判例。所谓判例是指法院先前的某一判决具有法律的效力,从而成为以后审判同类案件的依据,中国不承认判例可以作为法的渊源。 (3)国际条约。世界上包含有国际私法上规范的国际公约有很多。一、关于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的公约;二、关于财产权的公约;三、关于国际民事诉讼程式的公约;四、关于 (4)国际惯例。 (5)国际私法之原则和一般法理及学说。 简述宪法的概念和特点 宪法是集中表现各种政治力量的对比关系,规定国家制度和社会制度的基本原则,保障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国家根本法。 宪法是一个国家法律体系的基础和核心。除了具有一般法律的特征外,它还具有自己的区别于普通法律的特征。(一)宪法内容的广泛性,(二)宪法内容的根本性。 简述国际私法的调整物件。 国际私法的调整物件是涉外民事法律关系。一般地说,凡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即构成涉外民事关系。(1)作为民事关系主体的一方或双方是外国自然人或法人或无国籍人,有时也可以是外国国家或国际组织。(2)作为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或标的是位于外国的物、财产或需要在外国从事或完成的行为。(3)作为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即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据以产生的法律事实发生在外国。 简述婚姻法的概念和特点? 婚姻法是指一定国家中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全部法律规范的总和. 1、狭义婚姻法 专指规定婚姻的成立、终止以及婚姻的效力即夫妻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其内容不涉及婚姻关系以外的其他家庭事项。 2、广义婚姻法 是指既调整婚姻关系又调整基于婚姻关系而产生的家庭关系的法律。 婚姻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其特点是: 1、普遍性。婚姻是适用范围及广泛的法律,是适用于一切公民的普通法。 2、伦理性。婚姻关系是男女两性关系;家庭关系是血亲关系。它不仅由社会经济基础所决定,而且还要受政治、道德、文化、风俗、习惯等因素影响,具有强烈的伦理性。婚姻法所规定的当事人之间的权力义务,就是以这个社会中的伦理道德为基础的。 3、强制性。婚姻法作为法律具有强制性,而且大部分规范是强制性的。 国际私法的合意仲裁的概念 合意裁决即仲裁庭根据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的内容作出的仲裁裁决。它既包括根据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的协议而作出的仲裁裁决,也包括根据经仲裁庭调解双方达成的协议而作出的仲裁裁决。 简述行政执法的概念和特点 行政执法是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和法律授权、委托的组织及其公职人员依法行使管理职权、履行职责和实施法律的活动。 行政执法的特点有: ①执法主体具有特定性(国家行政机关); ②执法内容具有广泛性; ③执法行为具有主动性; ④执法活动具有单方面性。 简述行政村执法的概念和特点? (一)什么是行政立法对行政立法的理解,目前在法学界尚不一致。一种观点认为,行政立法是泛指行政性质的立法,其内容是关于行政管理的行政法律规范,属于行政部门法。基于这种认识,凡是国家机关,包括国家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制定并发布行政法律规范的活动,或称制定行政法的活动叫行政立法。其定义的核心基础,是关于行政管理方面的内容,以别于刑事和民事立法,可谓广义之说。就依法行政的实质来说.国家权力机关所制定的行政法律规范是国家行政机关从事行政管理活动的依据和准则。另一种见解是,行政立法指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定许可权和程式制定、颁布具有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档案的活动,简言之为行政机关立法。根据宪法、《地方组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2000年3月15日)的规定,具体是指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的活动;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以及省、自治区人民 *** 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 *** 制定行政规章的活动。其定义的着眼点在于立法者,可谓狭义之说。此说之“行政立法”,从“立法”性质上看,立法是以国家名义制定、释出规范性档案,并具有与法律相同的效力;所立之法属于法的范畴,体现法的基本特征。就“行政”性质而言,立法者为行政机关;法所调整的物件主要是行政管理事务或与行政管理有关的事务;其适用的程式是行政程式;目的是执行权力机关制定的宪法和法律,实现行政管理职能。在近现代社会,行政机关所制定的规范性档案,其中部分也是行政机关进行行政管理活动的标准和规则。我们这里是从后一种理解而论。(二)行政立法的特征狭义的行政立法行为是行政权作用的一种表现方式,是就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行为与相对人所形成的关系结构来说的。与其对应的有行政执法行为、行政司法行为。它有别于立法机关(即国家权力机关)的立法行为和其他行政行为。补充说明:(1)行政立法的立法者是特定的国家行政机关和经授权的受权性组织。行政立法职权和许可权须由法律特别规定。不是所有的国家行政机关都享有行政立法权。除上述指出的根据宪法、《地方组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定的五个层级的国家行政机关和经法律特别授权的某些组织可以制定行政法规和规章外,其他行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均无权从事行政立法行为。至于县(市)、乡(镇)两级人民 *** 制定和释出的决定、命令的行为,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不应视为行政立法行为。其他行政行为,一般指具体行政行为,所有法定行政机关或经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都有权在其职责许可权内实施,无须法律特别规定。(2)行政立法行为必须在法定许可权内进行。行政机关立法是代表国家从事的一种具有普遍约束力和强制力的特殊行政行为,不仅必须具备法定的职权,而且必须在其法定的许可权范围内进行。例如,根据法律或法规的要求制定实施细则,根据法律或法规的授权制定规章等。超越法律、法规的要求或授权的事项立法无效,应予撤销。这是较之其他具体行政行为更为严格的特别限制。(3)行政立法行为的物件具有普遍性,而具体行政行为则富特定性。前者不是针对特定的人和事,后者的物件是特定的、个别的;前者作出的规定一经发布即对法定范围内的人和事具有普遍约束力,仅为后者提供依据,并非对特定的人和事的具体处理;后者是依据前者的规定对具体人和事作出的处理。(4)行政立法行为较之具体行政行为具有更长的时间效力。行政立法行为的效力具有延续性和无溯及力,它对同一型别的人和事可以多次反复适用,且只有向后的效力;具体行政行为的效力通常是一次性的,一经履行或实现即告消灭,某些具体行政行为还可追究既往,如行政处罚行为就是对已经发生的违法行为的制裁。(5)行政立法行为须遵循更为正规和严格的程式规则;而具体行政行为的程式相对较简单灵活。而且两种行为的形式要件不同。行政立法行为必须采取特殊规范性档案的形式公开发布;具体行政行为的形式要件,可以是公开发布的书面形式,或是一般的书面形式,也可以是口头形式。(6)行政立法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的不同还表现在其不可诉性上。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和《行政复议法》规定,行政立法行为不能成为诉讼或诉愿的物件,即对行政法规、规章不能提起诉讼或申请复议;而对于涉及人身权、财产权方面的具体行政行为引起的行政争议,可以提起诉讼或申请复议。 国际私法中的连线点概念 连线点又称为连结根据(connecting ground)或连结因素(connecting factor)。是指冲突规范中就范围所指法律关系或法律问题指定应适用何地法律所依据的一种事实因素。因此,在准据法表述公式中,连结点起著决定性的作用。 司法连线点就是两法衔接资讯平台是为进一步加强整顿、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中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建立健全行政执法机关与检察机关的协作配合的专业系统。 国际私法中的连线点就是指两个国家在法律冲突规范中就范围所指法律关系或法律问题指定应适用何地法律所依据的一种事实因素。这种因素在准准据法表述公式中起著决定性的作用。 国际私法问题------法域的概念,急啊! 一般认为,法域是法律适用的地域,其实,法域的概念不仅仅是地域意义上的,法域是法律有效管辖或适用的范围。对此,下述表达更为确切:“法域为特定的范围。这个特定的范围既可能是空间范围,又可能是成员范围,还可能是时间范围。正是基于此,法域有属地性法域、属人性法域和属时性法域之分。”也许还可加上属法性法域。 属地性法域是就法律有效管辖的地域范围而言,产生于多个这种地域范围之间的法律冲突称为地域之间(通常是国际或区际)的法律冲突;属人性法域是指法律有效管辖的人员范围,产生于这一范围之间的法律冲突称为人际法律冲突;属时性法域划分的是法律有效管辖的时间范围,产生于不同时间范围之间的法律冲突称为时际法律冲突;属法性法域指的是法律有效管辖的社会关系的范围,产生于调整不同社会关系的法律之间的冲突称为法际法律冲突。 这四种对法域的划分并非界限截然,其相互间多有交叉或重叠的情形,如某一法律既有效管辖一定的地域范围,又有效管辖一定的人员范围,此一法域既为属地性法域,又为属人性法域。
简述国际私法的基本原则。
简述国际私法的基本原则。
查看答案解析 【正确答案】 国际私法的基本原则有:
(1) *** 原则:其是国际私法的首要基本原则。
(2)平等互利原则:国际私法的这项原则在两个层面发挥着重要作用:第一,它要求各个国家在处理涉外民事关系时,应从有利于发展国家平等互利的经济交往关系出发,平等地对待各国民商法。第二,要求不同国家当事人之间进行民事活动时,应建立平等互利的关系。
(3)国际协调与合作原则:根据该原则在处理涉外民商事关系时,应兼顾中国国情及民商法的基本制度和国际上普遍实践或习惯做法。
(4)保护弱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原则。(P21)
【答案解析】
本题知识点:国际私法的基本原则,